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为做好该奖项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及材料上报工作的通知》(陕教贷办〔2013〕1号)精神以及我校《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规定学制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在职在读研究生(全脱产学习,以入学时档案转入我校为准)。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生。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在学制期间内在读的二年级及以上硕士、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可在博士一年级申请,在评定时如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未取得博士学籍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
1.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2.在读期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3.超出基本学制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4.在基本学制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但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职能
第六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评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下而上,综合测评,逐级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依据研究生院的总体部署确定学院具体工作安排。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支撑材料,向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为确保公平合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只考核和计算申请者自入学以来至申请当年学院奖学金评定一周前期间的学习、科研、获奖及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具体要求如下:
课程成绩必须占一定权重;专利成果认定必须已经授权,只进入实审阶段不能积分,对于“专利转让”积分的认定,需要有比较明确的限定,要求真实可靠,并提供相关证明;创造性成果所涉及的论文出版日期必须以出版时间为准,且论文必须见刊(见刊文章须标有年、卷、期、页码等信息),收录论文必须有收录证明;SCI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根据JCR期刊分区数据在线平台www.fenqubiao.com界定,分区就高不就低。
第十条充分尊重基层学术组织和导师的推荐意见,实施逐级评审报批。
1.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院内初评并确定学院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
2.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学院初评的基础上组织评审并确定最终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3日内予以研究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评定办法
第十二条研究生三年级奖学金评定办法
1.不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之内,且一年级学习成绩按学科专业排名位居前60%(包含60%者)者方可取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2.符合奖学金评定条件的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学术或者专门技术上的创造性成果按规定积分。
3.研究生为表明其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而提交的证明文件应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并在其导师指导下完成的。具体考核内容包括:学术论文、科研获奖、专利、省部级及其以上级别政府举办的科技竞赛或比赛。
4.研究生应当是创造性成果的直接完成者,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授权等成果必须是公认为属于研究生攻读学位学科内的研究成果。创造性成果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核:
1)作为第一作者并且署有导师姓名,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发表的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陕西科技大学。
2)作为专利权人之一,并署有导师姓名,获得的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专利授权,第一署名单位为陕西科技大学。
4.同一项研究成果只能积分一次,获奖等级就高不就低。
5.科研获奖按获奖实际排名顺序分配积分。若为我校与其他单位共同为获奖人,其中我校为第一获奖人时,则总分值按80%计算;我校为第二获奖人时,则总分值按50%计算。科研获奖人积分分配办法:排名为第一的科研获奖人,积总分值的40%;第二名积总分值的30%;第三名积总分值的20%;第四名积总分值的10%;从第五名开始不计积分。
除导师外研究生获得的专利,完成人若为一人,积总分值;若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第一完成人积总分值的70%,第二完成人积总分值的30%,从第三名开始不计积分。
6.创造性成果积分:
1)学术论文
序号 |
类别 |
分值 |
说明 |
1 |
中文核心期刊 |
因子×10 |
因子=1+期刊影响因子;以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当分值大于或等于20分时以19.5分计算以发表当年的影响因子为准。 |
2 |
外文学术期刊 |
因子×30 |
因子=1+期刊影响因子;以发表当年的影响因子为准。 |
3 |
EI收录期刊 |
因子×20 |
因子=1+期刊影响因子;EI与SCI不重复计算;当分值大于或等于40分时以39.5分计算;以发表当年的影响因子为准。 |
4 |
SCI或SSCI收录 |
因子×40 |
因子=1+期刊影响因子;以发表当年的影响因子为准。 |
说明:
a)期刊影响因子具体数值以成果收集截至日期的当日数值为准;
b)期刊论文见刊日期必须在国家奖学金评定时段范围内,论文收录日期必须在成果收集截至日期之前;
c)SCI或SSCI会议论文发表日期必须在国家奖学金评定时段范围内,论文收录日期必须在成果收集截至日期之前;
2)科研获奖
|
名次 |
分值 |
国家级科技奖 |
一等奖 |
100 |
二等奖 |
70 |
省部级科技奖 |
一等奖 |
20 |
二等奖 |
15 |
三等奖 |
10 |
厅局级科学技术奖 |
一等奖 |
5 |
二等奖 |
4 |
三等奖 |
3 |
3)授权专利
专利类型 |
分值 |
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证书) |
100 |
中国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证书) |
40 |
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证书) |
15 |
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证书) |
10 |
说明:
a)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总量不得超过2项。
4)科技竞赛/比赛
项目 |
加分 |
国家级竞赛或比赛 |
一等100分,二等50分,三等25分 |
省级竞赛或比赛 |
一等20分,二等10分,三等5分 |
学校竞赛或比赛 |
一等3分,二等2分,三等1分 |
国家(省部)认可的专业技能资格证书 (仅限全日制工程硕士积分) |
5(3)分 |
说明:若为团队集体奖,按获奖人员平均分配总分,但积分之和不得大于总分值。
5)创造性成果总积分
创造性成果总积分=学术论文积分+科研获奖积分+授权专利积分+科技竞赛或比赛积分。
第十三条研究生二年级奖学金评定办法
1.不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之内,且一年级学习成绩按学科专业排名位居前40%(包含40%者)者方可取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2.符合奖学金评定条件的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参加学校、省、国家级竞赛及获得与所学专业有关的专业技术技能证书(教师证、职称证等类证书除外)以及学术论文、科研获奖及专利参加积分。
3.研究生的奖学金评定总积分包括课程学习积分和创造性成果加分两项。课程学习积分按下面第4条计算,创造性成果加分按下面第5条计算。
4.研究生课程学习积分
1)课程综合成绩=第一外国语综合×30%+学位课(除第一外国语)加权平均分×45%+非学位课加权平均分×25%
2)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
3)课程学习原始积分=课程综合成绩+其它加分
4)课程学习积分=课程学习原始积分×90/本一级学科最高原始积分
5.创造性成果加分
这里的造性成果指学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获奖、专利和科技竞赛或比赛。具体积分标准同上述研究生三年级奖学金评定办法。创造性成果积分=(学术论文积分+科研获奖积分+授权专利积分+科技竞赛或比赛积分)/10。
6.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总积分
奖学金评定总积分=最终学习积分+创造性成果加分。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学院负责解释,学院以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