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使培养过程具有活力,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期考核是对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政治思想、业务素质、社会实践、开题之后的科学研究进展情况等各培养环节进行全面的、综合性的测评。中期考核的目的是:找出差距,修正错误,优胜劣汰。通过对研究生德、智、体、能、勤诸方面的全面考核,落实把德育放在首位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鼓励创新,营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氛围,为培养优秀人才奠定基础。
第三条 中期考核分“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两部分考核。一般安排在研究生进校后的第四学期。
第二章 考核方法
第四条 中期考核是在学校领导下以学院为单位进行,学校和各学院将成立两级考核领导小组。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部、学工部领导及工作人员组成;学院考核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及导师代表组成。
第五条 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可根据本院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含学习成绩、科研能力)进行综合考评。
第六条 考评的程序为:
1.研究生根据自己入学以来的表现写出书面总结,自我评定类别,交班委。
2.班委组织本学院各专业学生代表成立审核小组,对每份个人总结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秘书。
3.导师和研究生进行认真地谈话,然后根据研究生的思想表现、业务能力写出书面评议意见。导师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4.研究生在学院考核会议上就书面总结进行汇报,考核小组对研究生逐个进行评议。学院考评领导小组根据评议情况和研究生入学后至考核时的全面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全面比较本学院同年级研究生的情况和考评条件,在“研究生中期考核综合评估表”上给出每个研究生的综合评估成绩及评定等级,并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5. 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复审无异议后,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时间为一周。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公示期满,结果生效。
第七条 研究生书面总结及导师对学生的评语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如发现考核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中期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 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考评
第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思想政治素质考评为“优秀”:
1.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关心国内外大事,能以正确的观点分析形势,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
2.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道德品质良好,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在思想品质、学习、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
3.学习目的明确, 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一定的创新能力,无学术不端行为。
4.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或组织各项集体活动;讲原则,敢于批评不良现象。
5. 服从组织安排,出色完成各项社会工作任务,识大体,顾大局,能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思想政治素质考评为“良好”:
1.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关心国家大事,能以正确的观点分析形势,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政治上要求上进。
2.以身作则、各方面能较严格地要求自己,道德品质良好,在思想品质、学习、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表现较为突出。
3.学习目的较明确,学习认真,能够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有事业心,无学术不端行为。
4.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乐于助人,能够参加集体活动,讲原则。
5. 服从组织安排,能完成交予各项的工作,能正确处理好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有下列行为之一,思想政治素质考评为“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4.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或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者。
5.有其它性质恶劣的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者。
介于“良好”和“不合格”情况之间,可以通过同年级研究生之间相互比较,确定为“合格”。
第九条 思想政治素质考评结束后,对考评“不合格”者,允许申辩。学院要与研究生谈话,指出其差距,提出改进意见。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写出整改措施。
(二)业务能力考评
第十条 业务能力考评分为学习成绩和科研能力两部分。
第十一条 学习成绩考评:检查考评对象在课程学习环节中公共课、学位课和其它非学位课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要求。
非学位课主要考核其成绩是否及格。公共课和学位课程的平均成绩按下式计算:
平均成绩 ==
平均成绩在85分或以上者为“优秀”,在75-85之间为“良好”,在70-74分之间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科研能力:主要对开题报告情况、科学研究进展、成果和教学实践(参考导师评语)情况、发表论文等方面考查。
(三)综合考评
第十三条 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考评的结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等。
第十四条 满足以下必备条件和任意两条任选条件者,综合考评可以评为“优秀”。
必备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考评为“优秀”;
2.课程学习达到授予学位要求;学位课和公共课一次考核平均成绩为“优秀”,其它非学位课全部及格以上;
3.“开题报告”一次通过。
任选条件:
1.开题报告成绩排名在本学院一级学科的前30%;
2.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了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
3.在科研、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了校级或以上奖励;
4.在学校组织的文艺、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三等以上个人奖、或为三等以上集体奖的主要骨干;
5.有科研创新能力突出事迹和文字材料;
第十五条 满足以下必备条件和任意一条任选条件者,综合考评可以评为“良好”。
必备条件:
1.思想素质考评为“良好”或以上;
2.课程学习达到授予学位要求;学位课和公共课一次考核平均成绩为“良好”或以上,其它非学位课全部及格以上;
3.“开题报告”一次通过。
任选条件:
1.开题报告成绩排名在本学院一级学科的前50%;
2.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
3.在科研、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了校级或以上奖励;
4.在学校组织的文艺、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三等以上个人奖、或为三等以上集体奖的主要骨干;
5.导师和学院公认其科研能力较强,并有文字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者,综合考评为“合格”。
1.思想政治素质考核为“合格”或以上者;
2. 课程学习达到授予学位要求;学位课和公共课、其它非学位课考核平均成绩“合格”或以上,但有课程为补考后成绩及格者;
3.“开题报告”第一次“合格”。或第一次“不合格”,重做后“合格”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任意两种情形者,综合考评为“不合格”:
1. 思想政治素质考核为“不合格”者;
2. 全学程内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3.“开题报告”第一次不合格,重做后仍不合格者;
第十八条 考核情况介于“合格”和“不合格”之间者,视为综合考评“基本合格”。
第四章 奖励、教育和淘汰
第十九条 在奖学金评定、优秀研究生评选、硕博连读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期考核为“优秀”和“良好”者。
第二十条 中期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列为跟踪对象,并取消其下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毕业学位论文进行盲审,必要时由导师提出、所在学院同意,可建议推迟答辩。
第二十一条 中期考核为“不合格”者,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终止学习。入学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者参加当年本科生毕业分配;其它人员退回原单位。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纪者,还要按法律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暂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研究生部和学工部。
陕西科技大学
2010年5月5日